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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交通事故致残 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来源:何红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量:1074

【导读】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与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相差1倍多,农村居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能举证证明收入来源于城镇且在城镇生活居住达一年以上,可经比照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进行计算。但农村幼儿没有收入,如何举证?

【基本案情】

201628日,被告陆小某持“B2”驾驶鄂R8B815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潜扬公路由西向东行驶,8时许行驶至天门市拖市镇拖市村四组地段,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朱小某(5岁)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朱小某即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用31273.46元,被告陆小某支付30773.46,余款由原告自己支付。同月24日,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交认字【2016】第8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负次要责任。同年62日,经天门市维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程度,治疗康复时间至定残前一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护理时间为90日(包括住院天数)。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经查,肇事车辆鄂R**5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陆某,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53190时起至201631824时止。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

本案受害人朱小某为农村户口,为天门市一所镇幼儿园学生,家住镇城乡结合部。按照现行审判惯例,农村户口比照城镇户口计算伤残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即生活在城镇达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本案受害人为幼儿,没有收入来源,且并非全日制寄宿学生,要想按照城镇户口计算伤残赔偿金难度很大。唯一一个切入点即其所居住的房子一面临街,距离幼儿园仅约200米,且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为了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本代理人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幼儿园在园证明、报名费收据、临街而住的土地证等用以证明其消费性支出源于城镇;其父母的广东省居住证、公积金卡、社保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明细等用以证明受害人虽没有收入,但其所依赖的父母收入均来源于城镇。

【办理结果

本代理人经过细致严谨的调查取证,同时极力主张保险公司实地勘查,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本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按城镇的伤残赔偿金标准达成致赔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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